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

小常识 - 刑事法典112条文

警有权要求任何人錄供

在刑事程序法典112条文下,警方有权要求任何人针对他被投诉录取口供,但得依照下列条件:

1)一名警员援引这项条文对任何人进行调查时,需确保有关人士熟悉有关案件的实况;

2)有关人士有责任回应调查员的所有问题,但先决条件是他可拒绝回答任何对其构成刑事罪名的提问;

3)在这项条文下供证的任何人士,需说实话。

任何人在112条文下供证时蓄意提供假口供,可在刑事法典193203条文下被控;在193条文下被控罪名成立,可被判监最高三年,或罚款;在203条文下被控罪城,可被监禁最高两年,或罚款;或两者兼施。



01.11.2013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